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DV-113-補-2547-202412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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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47號 原 告 林子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士弘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 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