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3-補-2553-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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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53號 原 告 張瀯瓅 訴訟代理人 林孝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芬蘭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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