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V-113-補-2558-20241218-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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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58號 被 告 陳良彰 上列被告與原告董美秀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95,804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其陸續借款新臺幣(下同)764,804元 ,又向其借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出廠年月西元2013年6月、BMW廠牌、車身號碼WBAWX3103D0G09465,下稱系爭車輛),而迄未返還。爰依民法第478條、第179條、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64,8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㈡被告應返還系爭車輛予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為764,804元,合併計算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陳報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之價值431,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95,804元(計算式:764,804元+431,000元=1,195,804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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