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DV-113-補-2560-202412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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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60號 原 告 鄭懷中 鄭小英 被 告 鄭將哲 住○○市○○區○○街00巷0號 上列原 告與被告鄭將哲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兩造就坐落臺中市○○區○○ 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4分之1)及同段291建號建物(門 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巷0號,權利範圍各4分之1)於民國1 10年7月5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分別回復為原告 鄭懷中、鄭小英所有。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開土地及建物 之價額為準,是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萬2900元【計算式:(土地 面積107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7萬8500元/平方公尺+房屋課稅 現值25萬2100元)×權利範圍1/4=216萬2900元】,應分別徵原告 鄭懷中、鄭小英第一審裁判費2萬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 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