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DV-113-補-2565-202412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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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65號 原 告 煜晶汽車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玨卿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律師 被 告 臺中市大雅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麗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大雅區公所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圖標示所示,面積約59.4平方公尺(面積以實測為準)之柏油路面等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萬180元【計算式:19,700元(系爭土地113年度公告現值)×59.4平方公尺(原告自行陳報之占用面積)=1,170,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