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DV-113-補-2571-2024110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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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71號 原 告 吳信賢 被 告 陳蓁妤 陳錫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計算式: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金額0000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金額0000 000元=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