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DV-113-補-2572-202411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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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72號 原 告 鄭大賢 訴訟代理人 李昭儒律師 鄭仲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禾勤會計師事務所、柯昆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28萬50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571元。 二、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