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醫療)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DV-113-補-2574-202501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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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74號 原 告 陳修蓉 蔡欣杰 蔡佳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志賢、周孟蓁、劉氏珠、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 童綜合醫院、施潔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醫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67萬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23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