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DV-113-補-2576-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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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76號 原 告 江亞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杰翰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房屋之房屋稅課稅現 值),再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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