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CDV-113-補-2578-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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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78號 原 告 蔡毅 被 告 郭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9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 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3,85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揆諸前揭規定,就原告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核定價額為 4,496,58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 500元外,尚應補繳45,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 給付基數 年息(%) 給付金額 1 本金 3,850,000元 3,850,000元 2 利息 3,850,000元 110年5月11日 113年9月18日 (3+131/365) 5 646,589.04元 合計 4,496,589.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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