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DV-113-補-2579-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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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79號 原 告 昌昇自動控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煥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聲請對被告贊發機械有限公司核 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852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4,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2,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 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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