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V-113-補-2581-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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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8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林奐彰 被 告 洪浩寶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浩寶發支付命令(11 3度司促字第273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43萬7241元(詳附表計算所示),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0 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45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3萬455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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