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V-113-補-2592-20241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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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92號 原 告 鄭瑞美 被 告 陳建成 劉家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強制執行法第41條所稱之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 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該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 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裁定意 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 20461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製作之分 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其中分配表1、2、4所列第2順位之抵押 權人即被告陳建成之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1,357萬1,726元、 第3順位之抵押權人即被告劉家鈺之分配金額302萬2,000元,均 應予以剔除,不得列入分配。揆諸上開說明,應以原告主張因變 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而原告提起本件 分配表異議之訴,依其訴之聲明所載內容重新交由本院民事執行 處製作分配表後,原告所得分配之金額為110萬9,351元。則本件 原告所得增加之分配額為105萬0,275元(110萬9,351-5萬9,076= 105萬0,275),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5萬0,27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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