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DV-113-補-2593-2024111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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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93號 原 告 慶銓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宸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允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47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