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V-113-補-2595-202411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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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95號 原 告 陳明玉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被 告 陳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62萬0429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554 4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原告等語,經核原告起訴狀未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僅陳報系爭不動產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未陳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認定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交易價格為1062萬0429元(計算方式詳如附件),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62萬04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5544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附表: 編號 項目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備註 1 土地 臺中市○里區○○段00地號 1分之1 2 土地 臺中市○里區○○段00地號 1分之1 3 建物 臺中市○里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為臺中市○里區○○路○段000巷00號) 1分之1 附件: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門牌號碼 臺中市○里區○○路○段00巷0號建物及土地,於103年6月間交易價 格為新臺幣1100萬元,參考其與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同建物型態 (透天)、相同屋齡(47年)、建物總面積相近等情,是足供參 考為認定起訴時之交易價格。前開建物總面積為116.50平方公尺 ,如附表所示建物總面積為112.48平方公尺(計算式:37.84+37 .32+37.32=112.48),故認定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 價格為1062萬0429元(計算式:1100萬元÷116.50㎡×112.48㎡≒106 2萬04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