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DV-113-補-2596-2024120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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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96號 原 告 文心及第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誌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木特、張文星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號6樓之 1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所有權人之姓名及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提出足供認定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號6樓之1房屋(扣 除土地部分)交易價額之資料(如鑑價機構之房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交易價格、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惟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 三、補正前開事項之書狀及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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