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V-113-補-2600-202501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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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00號 原 告 何畋蓉 被 告 趙璿絜 張中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 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趙璿絜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9萬5, 94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㈡被告張中瑋應給付原告64萬5,6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核定為214萬1,617元(計算式:149 萬5,947元+64萬5,670元=214萬1,6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 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