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3-補-2605-2024112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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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05號 原 告 枋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發 被 告 健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寶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2,4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