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DV-113-補-2608-20241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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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08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煒任 訴訟代理人 柯怡君 被 告 林芳寧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 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 求被告應將門牌臺中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6房屋(下稱系爭 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查系爭房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 萬0600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參。 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萬06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98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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