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V-113-補-2610-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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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10號 原 告 祥裕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1萬1,8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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