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租金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CDV-113-補-2613-202411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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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13號 原 告 蔡淑圓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瑞豐間請求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