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CDV-113-補-2616-202502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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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16號 原 告 王雅香 王榕鴻 羅森松 羅英珉 羅恩妮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被 告 王國容 王明通 王承洋 王蓬凱 王陳雪 王山 王國憲 王盛明 王長景 王清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將兩造所共有坐落在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准予分割等語,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又113年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5, 000元,系爭土地面積為2463.75平方公尺,可知系爭土地之公告 現值合計為36,956,250元(計算式:15,000x2,463.75=36,956,2 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478,125 元(計算式:36,956,250x原告權利範圍2分之1=18,478,12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