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DV-113-補-2622-202411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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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22號 原 告 詹嫈羢 訴訟代理人 吳呈炫律師 被 告 劉美吟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劉美吟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