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關係存在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DV-113-補-2628-20241128-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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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28號 原 告 何天堂 被 告 祭祀公業何樹生 法定代理人 何日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萬5701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9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且此項程式之欠缺,經法院以裁定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應駁回其起訴。次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故訴請確認原告派下權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其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定、72年度台抗字第371號裁定參照)。而派下權所佔比例究係依派下員「人數」或依「房數」決定,自應依祭祀公業之規約為認定(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58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 二、原告訴請確認其對被告祭祀公業何樹生之派下權存在,即應 以系爭公業於起訴當時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比例,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原告雖主張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77萬2100元(見民事補正狀第2頁),惟此僅係以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之價額,而土地公告現值僅係稅捐機關課徵土地稅之基準,常與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相差懸殊,難以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及內政部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結果,同段261-67地號土地前於113年5月之交易紀錄,出售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4萬3000元,且上開土地113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係每平方公尺6萬5100元,與系爭土地相近,是參考上開交易價格認定系爭土地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4萬3000元,系爭土地面積為187平方公尺,土地價額為2674萬1000元(187×143000=00000000)。又原告主張本件訟爭派下權比例為144分之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5701元(00000000×1/144=18570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9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