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V-113-補-2629-202411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29號 原 告 陳惠瑾 被 告 楊森豪 楊貴 楊婉容 楊榮 楊火 楊塗 楊煌 楊江 楊昆盛 楊文魁 楊文真 張麗霜 楊駿瑋 楊麗芬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另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返還土地之訴,既以土地之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則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04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㈠被告楊森豪應自坐落於臺中市 大肚區追分段1232-5、1232-6、1232-7、1232-8、1232-9、1232-10、1232地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建物遷出。㈡被告楊貴、楊婉容、楊榮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大肚區追分段1232-5、1232-6、1232-7、1232-8、1232-9、1232-10、1232地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建物拆除(實際占用位置、面積以實測為準),並將上開占用土地返還給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暨自民國108年12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確定金額俟實測占用面積後為準)。㈢被告楊火、楊塗、楊煌、楊江、楊昆盛、楊文魁、楊文真、張麗霜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建物拆除(實際占用位置、面積以實測為準),並將上開占用土地返還給與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暨自108年12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確定金額俟實測占用面積後為準)。㈣被告楊駿瑋、楊麗芬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1232-13地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建物拆除(實際占用位置、面積以實測為準),並將上開占用土地返還給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暨自108年12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確定金額俟實測占用面積後為準)。 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初步以原告陳報:其一,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363號、361建物,占用位置及面積如起訴狀原證3附圖所示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111年11月1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B1-B10(與原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面積相同),為3,565,800元(計算式:566平方公尺×系爭1232、1232-5、1232-6、1232-7、1232-8、1232-9、1232-10、1232-12;1232-13地號土地113年度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6,300元/平方公尺=3,565,800元)。其二,原告請求被告等應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部分,因原告對於被告等人分別實際占用面積仍存有疑義,其未能陳報除自起訴日(113年11月6日)起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即自108年12月1日起至113年11月5日止共4年11月4日),爰暫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俟實測面積後再行補繳。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3,56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343元,並經原告於113年11月12日具狀陳報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