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DV-113-補-2630-202411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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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30號 原 告 張庭溱 訴訟代理人 林殷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梅芳、林夏穗、黃竣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各給付新臺幣 (下同)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 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計 算式:80萬元×3=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