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工款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DV-113-補-2634-20241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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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34號 原 告 鎧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裕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騏工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5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4,1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87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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