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CDV-113-補-2640-20241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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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40號 原 告 張純菱 林致毅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妍臻 被 告 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宗 被 告 林怡先 住臺中市北屯區崇德十路0段000巷0樓 之0 陳玉儒 陳志偉 童畊翰 陳柏儒 曾威豪 單紀康 李仕強 陳宗得 蔡孟廷 蔡孟融 林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張純菱新臺幣(下同)3 ,070,00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林致毅新臺幣10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 原告張純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1,393元;原告林致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張純菱、林致毅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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