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CDV-113-補-2642-20241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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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42號 原 告 林美娜 送達代收人 張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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