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動產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CDV-113-補-2654-20241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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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54號 原 告 陳信地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春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被告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 最新市價總和核定之。故原告應陳報其查估之市價,或聲請鑑定(須繳鑑定費用)。 二、按前項訴訟標的之價額,依司法院網站提供之民事裁判費試 算表(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0000-00000-0ff46-1.html)得出第一審裁判費,並逕向本院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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