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V-113-補-2657-2024121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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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57號 原 告 昶旭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允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亦沾衣商貿股份有 限公司(原亦沾衣商貿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 促字第294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30,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3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