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V-113-補-2659-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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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59號 原 告 黃秀雲 被 告 李黃月霞 黃献淅 黃献銘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 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之臺中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以分割,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44,528元【計算式:民國113年1 月公告現值59,7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799.97平方公尺×(原 告潛在之應有部分即7324/10000分÷4)=8,744,528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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