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V-113-補-2671-202412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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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71號 原 告 捷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捷雅工程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原阜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6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3 ,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77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3,27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