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DV-113-補-2675-2024111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75號 原 告 豐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展智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顧屋實業有限公司、 康、籃元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143,000元(本金90萬元、利息243,000元共1, 143,000元),應繳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1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