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DV-113-補-2680-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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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80號 原 告 廖國佑 被 告 廖茂森(被繼承人廖德笠之繼承人) 廖禎祥(被繼承人廖德笠之繼承人) 廖傑生(被繼承人廖德笠之繼承人廖銘槐之繼承人) 廖繼五(被繼承人廖德笠之繼承人) 廖素珠(被繼承人廖德笠之繼承人) 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規 定,經核定後以所擔保之債權額即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計算(供擔保之土地價額經依公告土地現值換算後已逾2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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