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V-113-補-2681-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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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81號 原 告 黃仕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泫彣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另原告應補正完整之起訴狀繕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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