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3-補-2682-2024112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82號 原 告 楊景謙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被 告 張人璇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第1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不動產價值,依本院職權查調同區域鄰近相似房地之實價登錄資料,其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44,110元【(142,166元+134,755元+155,408元)÷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按上開價格估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9,044,137元【計算式:{(330-3地號面積3024平方公尺×51/10000)+9475建號面積:102.36平方公尺+9454建號面積:2144.08平方公尺×67/10000)}×144,110元/平方公尺=19,044,13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第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844,137元(19,044,137元+13,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附表: 地號/建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土地 台中市○區○○○段 00000地號 3024 51/10000 建號 台中市○區○○○段0000○號 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街000巷0號2樓 總面積:102.36 1/1 台中市○區○○○段0000○號 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街000巷0號底1、2層 總面積:2144.08 67/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