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DV-113-補-2683-202412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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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83號 原 告 元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和 被 告 大昱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王月蘭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 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 聲明為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304萬1500元,其訴訟標 的金額為2304萬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48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