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CDV-113-補-2691-2024111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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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91號 原 告 台灣納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形勉 訴訟代理人 詹傑翔律師 被 告 益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凡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14萬5998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 2萬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