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V-113-補-2693-202411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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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93號 原 告 陳孟男即陳孟男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間請求 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58萬83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741元。 二、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