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DV-113-補-2694-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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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94號 原 告 陳宗彥 被 告 李誠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2,2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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