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DV-113-補-2696-20241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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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96號 原 告 廖凱毅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昌律師 被 告 依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御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原告 所稱本件遊戲帳號之總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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