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CDV-113-補-2698-202411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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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98號 原 告 吳冠緯 吳冠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吳尚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堯航律師 原 告 吳悅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鶴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8,700元 (計算式:107萬元+89萬元+8,700元=1,968,7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0,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