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V-113-補-2699-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99號 原 告 蘇宗德 訴訟代理人 洪志勳律師 詹祐維律師 被 告 賴丙岳 劉明焜 賴陳祝 卓啟全 卓宏儒 林孟瑩 廖陳明月 賴佚璇 林尚緯 廖崧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又分 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1至3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 訴聲明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433,002元 【計算式:(174地號公告現值96,000元/平方公尺x890.05平方 公尺+202地號公告現值97,900元/平方公尺×1653.21平方公尺)x 原告權利範圍33334/100000=82,433,0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7,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