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V-113-補-2704-202502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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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04號 原 告 揚生光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遠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上揚、楊曉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