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公有土地承領權存在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3-補-2710-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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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10號 原 告 鍾富全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被 告 鍾金蘭 鍾金玉 鍾佩蓉 鍾秀岱 鍾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有土地承領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 400,000元(參見原告所提「民事聲請調解(兼起訴)狀」記載本 件財產權利價值為2,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經扣除原告前繳納調解聲請費 2,000元後,尚應補繳2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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