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和代墊款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DV-113-補-2713-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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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13號 原 告 孫慧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木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和代墊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7,3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按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若調解成立,該調解筆錄與判決有同一效力,即得執該筆錄聲請強制執行。依原告起訴狀記載之事實,係依本院104年度司中調字第5103號調解程序筆錄,請求被告給付1,460,000元,惟依上開說明,原告得直接以上開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此部分應屬重複起訴,本院得依民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逕予駁回,請自行斟酌是否減縮此部分請求(請具狀聲明之),並就其餘訴訟標的金額即117,351元部分,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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