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3-補-2715-2024112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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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15號 原 告 張欣楡 上列原告與被告錢世軒間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27,9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1,98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