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V-113-補-2717-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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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17號 原 告 許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芳美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9574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0,4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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