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V-113-補-2728-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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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28號 原 告 李幼蓁即李惠雪 被 告 黃俐霖 謝睿彥即謝凱閔 謝凱婷 李沛晴即李惠蘭 李文森 李安琪 李宗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繼承人將公同共有之遺產,變更為分別共有,係使原公同關 係消滅,另創設繼承人各按應有部分對遺產有所有權之新共有關 係,其性質應屬分割共有物之處分行為(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 第187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將兩造所公同共 有之土地、建物予以變更為分別共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乃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 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9,889元【計算式:執行清償所 得金額7,098,888元(參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潛在應有部分1/ 10=709,8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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